正写《道德经》之七十三
《道德经》第七十四章原文如下: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通行译文:人们不畏惧死亡,为什么用死来吓唬他们呢?假如人们真的畏惧死亡的话,对于为非作歹的人,我们就把他抓来杀掉。谁还敢为非作歹?经常有专管杀人的人去执行杀人的任务,代替专管杀人的人去杀人,就如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头,那代替高明的木匠砍木头的人,很少有不砍伤自己手指头的。
首先,我们得明白一点,民畏死吗?民不畏死吗?显然,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民是畏死的,这是一种不需要参照他人的常识。故而说民不畏死,只是一种如果,即如果民不畏死,又怎么能够用死去威胁他们呢?
再来看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通行翻译其实根本就看不到“使”的含义,也无法解释“得”的存在。因为,写成“若民常畏死,吾执而杀之”,意思也完全不改变,且还简洁得多。我们这样去看:如果使大部分人怕死,且到了不可思程度的人,我就把他安排去做抓人和杀人的差事,即吾得之执而杀,“奇”就遵循本义即可。孰敢?即谁还敢不怕死?这就刚好对应了“若使民常畏死”。
那为何要这样去做呢?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什么意思?就是让这些“使民畏死到极致”的人,去做司杀者之事,这样物尽其才,名正言顺。否则,他就很容易错误地使用了他那“使民常畏死至极”的天赋而自伤,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
而通行译文说:假如人们真的畏惧死亡的话,对于为非作歹的人,我们就把他抓来杀掉。谁还敢为非作歹?可是这些为非作歹的人,不抓来杀掉,他们就不会去为非作歹了?这和“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又有什么联系呢?难道仅仅就因为一个人使人们畏惧,就要将这个人抓来杀掉?为非作歹之恶也有大小之分,就都要杀掉?这些显然,都是不吻合事实的。
故本章需要被正写的是:遵循实际情况,而不是在概念上去以“民畏死或不畏死”这样非此即彼的概念逻辑来解读。这样必然导致脱离实际,也无法完成前后文的逻辑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