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真正的执行力是不需要执行力
关于交易中执行力的问题,难者无数次提到的策略是:不可抗力。其中典型的处理方案之一,就是订立强制性契约。当然难者在阐述这些观点时,往往有些夸张或戏谑的成分,但这并不改变其价值,实乃大智若愚。实际中,市场中还真有这样大师级的操作存在,希望他们的故事能给大家一点启发。
有这么一只海外基金,在成立之后的80年中,采取几乎一动不动的策略,最近十年总回报率在同类基金排行前3%,打败了97%的竞争对手。期间经历了数次管理公司的更迭,却一直坚守着设立时最初选定的30只股票。这些股票有的经历了历史的洗礼留存下来,有的通过并购或拆分成了新的公司;有的因为不符合基金持有原则,而被移除出组合。
让人感慨啊:自己上班看股票,吃饭看股票,睡觉都想着看股票的时候,竟然有这样一只基金躺着就把钱赚了。它为什么有如此“超人性”的淡定?当时选择股票组合的策略是什么?
一条契约打败97%的对手
这只基金诞生于罗斯福第二轮“新政”伊始、大萧条初现转机的时期,最初由相同数量的30只蓝筹股组成。在最初的招股书中,设立者强制规定了一条契约,即在基金存续期间,除非发生破产、并购等致使股利无法正常分配的情况,其他任何时候都不能出售原始公司的股票,也不可增持其他新公司的股票。设立者的构想是,如果这30个公司能够在大萧条时期依旧繁盛,那么将来任何时候他们也能够有较为可观的表现。
因此我们看到的“80年不调仓”,不是由于管理者的从容淡定,能用“超人性”的心态面对大萧条、二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银行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而是最初设立基金时的一纸契约规定投资组合固定不变。
如何保证这种“一动不动”的基金契约得到遵守和执行呢?
基金由股票单位和用于购买股票单位的现金组成,每个单位均含有当前持仓上市公司的一份普通股。如果公司发生了拆分或合并致使股票将注销,则相应售出对应股票,所得现金除用于分配股利的部分外也留存于基金中用于购买新的股票单位。如果原有所持股票拆分或合并转换产生新的股票,则将新产生的股票保留在基金中。
基金规定的永久售出持股的条件也非常苛刻,仅在如下几种情况下被允许售出持股:1.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股利;2.上市公司遭受法律诉讼影响到股利分配;3.上市公司由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影响到股利分配的后果;4.上市公司由于拖欠支付该公司已发行的其他证券的本金或收入从而影响到基金所持股股利的分配;5.上市公司退市并且无法恢复。售出持股所得将存入分配基金。
所持股票分派的股利也将存入分配基金,由基金公司管理,所得收益也留存到分配基金中。在规定的基金分配日,基金公司将按照再投资计划将分配基金中的资金用于购买新的股票单位,或者按照投资者的选择进行现金分配。
看出来了吧,什么是执行力?不是不能,而是不得不能。契约只是“不得不能”的形式之一,相信大家能开脑洞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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